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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作者:石钊屹 时间:2022-09-30

摘要:

一、受理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①合同;②继承;③委托、声明、赠与、遗嘱;④财产分割;⑤招标投标、拍卖;⑥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⑦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⑧公司章程;⑨保全证据;⑩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3、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