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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条件

作者:石钊屹 时间:2022-09-30

摘要: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必要条件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申请,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2.不予办理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