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援助援助范围有哪些?
作者:石钊屹 时间:2022-09-16
(一)民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林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13.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援助范围
(1)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下列情形经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